
一、受理申請期間:115年3月2日起至115年4月7日止。
二、補助案執行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因應美國關稅擴大補助方案,補助類別、條件、項目及額度、補助審查標準及扣減補助款計算公式。
四、申請資格: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於本市立案且稅籍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二)廠商: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登記於本市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
(三) 115年度,同一工商團體或廠商,申請合計以不超過2案為原則,且同一展覽不得重複申請。
(四)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其所屬之本市廠商團員如另行參加不同國際性實體展覽者,得以個別廠商或其他工商團體申請案之團員名義申請本計畫補助。
(五)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者,須檢附佐證資料,如客戶取消或展延訂單、客戶要求吸收關稅費用、貨品遭客戶退運或其他具體受影響事實等。
(六)申請案內容已獲國內外政府機關補助,或為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重複申請或取得本計畫補助。
五、補助類別:
(一)國外展覽:係指參展廠商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含我國)以上之國際性實體展覽。
(二)國內展覽:係指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全球展覽資料庫」( [連結] )公布於臺灣舉辦之國際性實體展覽。
六、補助項目:場地租金費及場地佈置費。
七、補助額度:
(一)國外展覽:
1、工商團體:以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計算,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個別廠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3、受美國關稅影響加碼補助:
(1)工商團體:其所屬本市廠商團員中,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未受關稅影響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佰二十萬元。
(2)個別廠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國內展覽:
1、工商團體:以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計算,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2、個別廠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三)本計畫補助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擇優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八、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參加之展覽係於當年度12月5日以後結束者,最遲應於次年度1月5日前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撥款。
九、申請方式:
(一)申請須知、公告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請至:
1、本局網站([連結])/首頁/業務服務/工商服務/重要業務/「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項目下載使用。
2、本府台北服務通([連結])/首頁/依機關分類/產業局/「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 推展貿易計畫」受理申請項目下載使用。
(二)本計畫限於本府台北服務通([連結])提出申請,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完成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
(三)服務窗口:若有疑義請洽本局工商服務科聯絡人:陳小姐及彭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6574、4543;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聯絡人:黃小姐,電話:02-23660812轉214。
十、其他注意事項:本公告未盡事宜,依「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辦理。
詳情及相關附件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
